徐州婚姻讨债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
婚约财富返还只是******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则》的一个案由称号,在《婚姻法》及其《******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系列中,也无“婚约财富”一词,在最高**的《婚姻法》解释(二)中,也只称彩礼返还。
笔者以为,将婚约财富统称为彩礼不适宜,彩礼只是男方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见面礼金,而且数额不宜太大,太大则有买卖婚姻性质,为《婚姻法》的根本准绳所不容,将彩礼归入婚约财富范围比拟适宜。除彩礼外,男方常常还要给付女方较大数额的财物,包括衣服**化装品、金银首饰、住房、小轿车等,这些都是婚约财富的范围。试举一案例加以阐明:
包某为追求谢某,在谢某请求包某见其父母时,包某送上五万元的见面礼,在恋爱期间,包某又出资二十多万元在某市购置了二室一厅住房一套,并注销在女方谢某名下;不久,包某又出资十九万元为谢某买了一辆小汽车,也注销在谢某名下;期间,包某为讨谢某喜欢,经常为谢某买衣服、皮包及化装品,共破费二千五百元;此外包某还为谢某买过金项链一条、戒指一个约二万元。后二人不和分手,男方请求谢某返还本人花在谢某名下的财富。
以上案例比拟典型地表现出了婚约财富的范围。
婚约财富并不都是彩礼,它包括彩礼及其彩礼以外的其他财富。笔者以为,除了五万元见面礼为彩礼外,其他不能作为彩礼处置,而应作为其他财富。在实务中,婚约财富返还纠葛中到底哪些财富需求返还,是全部财富抑或是局部财富?是男方投入的彩礼都需求返还还是仅仅局部彩礼返还?到底什么是社会上浅显所称的“彩礼”?这些都需求加以梳理和厘清。
彩礼是我国自古就存在的一种准婚姻制度,指男方及其家人为了标明对女方及其家人的诚意,自愿拿出一局部礼金给予女方及其家人,标明男方决计与女方组建家庭,共结**之好,共同白头偕老的意义表示,他带有**的性质,即男方拿出礼金后保证不再与其他的女孩子交朋友谈恋爱,女方保证不再承受其他男孩子恋爱请求,聚精会神与男孩子交往直至结婚。女方收到礼金,能够完整用于女方家庭建立,也能够用于女方的嫁妆置办,男方并不能主动干预。但是一旦男女两方因种种缘由未能最终组成家庭(即成为合法夫妻),男方常常又想方设法要回彩礼,这就暴显露彩礼在当今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中的种种为难理想。
在笔者看来,并不是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所给予的一切金钱财物都是彩礼,对彩礼不能作过意狭窄的解释或过于广泛的扩展。有两点需求厘清:
一是彩礼主要表现方式应该界定为礼金,即现金为宜。
男方为了表达心意,给予女方的皮包、衣服、化装品等不宜界定为彩礼,他们应是男方主动的捐赠,一经送出,不能撤销,若请求**返还也不能得到**支持,在婚约财富返还之诉中也不能判决返还。由于在当今社会上,男女之间以上礼物互送也并不鲜见,双方也并不见得就一定要以未来组建家庭为目的。值得留意的是,不少**在界定彩礼的范围时,将男方送与女方的首饰、戒指也定为男方的捐赠品,在婚约财富返还之诉中不作返还处置,笔者以为是错误的。由于男女之间赠送首饰、戒指曾经超出了人们以为的普通友谊范围,只要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刚才会送女方此类物品,因而他应是彩礼以外应予返还的婚约财富,而不再是普通意义上的捐赠品。
二是彩礼表现的数额不能过大。过大则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不契合婚姻法的根本准绳。
彩礼说到底只是男方及其家庭对女方及其家庭表达缔结婚姻的诚意方式,相当于男方向世人宣布:某某曾经与我确立了恋爱关系,我们二人未来要走进婚姻的殿堂,其别人不能再与女方谈恋爱交朋友,男方也不再与其他的女孩子谈恋爱交朋友。既然二人最终都要一同走进婚姻的殿堂,男方拿出过多的彩礼给予女方及其家庭,如若超出男方的经济实力,最后影响的还是结婚后夫妻二人的家庭生活质量;女方及其家庭向男方索要过多的彩礼,女方家人则涉嫌把女儿当商品**,借婚姻揽财。但彩礼数额多大才不至于变成买卖婚姻性质,并无定论,普通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程度而论。目前,我国中等开展程度地域的彩礼数额以2—5万元为宜,过大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性质。
拿以上案例来说,包某花在谢某及其家人的钱财中,不能都认定为是彩礼。
真正的彩礼只要五万元见面礼;二万元的项链和戒指,应予返还;二千五百元的服装、皮包与化装品费用应该是包某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由包某出资购置注销在谢某名下的房屋与小汽车属于其他财富,应予返还。普通说来,但凡出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目的男方给予女方的礼金及其项链和戒指、男方出资为女方购置的房屋和汽车等都是婚约财富返还的范围,因他们要为未来二人共同生活所用,其他诸如男方为女方购置的衣物、鞋子、皮包、化装品等则属于男方的未附加任何目的的无偿赠与,不属于婚约财富返还范围,因他们并不能完整与未来二人结婚联络起来,属于完整为一方个人所用物品,但是数额过大的则又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