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抚育权是怎样规则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在**之诉中,对子女抚育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弭。**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益和义务。**后,哺*期内的子女,以随哺*的母亲抚育为准绳。哺*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论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依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详细状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担负费用的几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及有关法律规则,从子女利益最佳准绳动身予以妥善处理。
详细意见可参照最高**法发(1993)30号《关于****审理**案件处置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的有关规则。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普通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义务,而父方请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安康生长无不利影响的,能够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请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思索: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才能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动生活环境对子女安康生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双方均请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才能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思索。
(5) 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