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讨债要债要债婴儿能否具有财富继承权
【根本案情】新婚不久的萧萧具有一栋商品房,不幸的是,萧萧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萧萧的妻子凌琳提出为怀中的胎儿保存份额,萧萧的父母不同意,以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
【剖析】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则: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处置。萧萧的父母的主张与法律规则相背,不为胎儿保存份额,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对胎儿保存份额的处置,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而不同:
(1)假如胎儿出生时是**的,则该保存份额为该婴儿一切,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假如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存份额为该婴儿一切,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置。
(3)假如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存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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